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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的权益性投资有)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属于长投初始成本包含商誉价值,称为“内含商誉”。可以将长投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理解为两部分:①公允基础持续计量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相应份额;②内含商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20号准则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1.长投权益法可以理解为“部分合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对应被投资方净资产价值,投资方投资收益对应被投资方净损益,被投资方实现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被投资方除了上述净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之外的净资产变动,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总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是随着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而变动的。】


【2.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不得再次确认投资收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收回,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这里解决初始计量及后续投资收益计量的一致性问题。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股权初始计量是建立在公允价值基础上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决定于被投资企业资产及负债公允价值等因素。初始计量环节建立在公允价值基础上,那么后续投资收益就需要建立在公允价值基础上才具有一致的逻辑自洽。】


【实务中,具体计算可以以被投资企业利润表净利润数据为起点,考虑公允基础折旧摊销等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投资后以被投资企业投资时公允净资产为基础的损益,再乘以相应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会计政策、会计期间是数据口径问题,如果数据口径不一致,会造成投资方账面价值失去意义,正如1元 1元=2元,但是1元人民币 1美元,既不等于两元人民币,也不等于两美元。所以,被投资方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时,“下级向上级看齐,地方向中央看齐”,要调整被投资方数据,从而实现数据口径一致性】


【需要提示的是,调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而不是调整会计估计,比如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坏账比例等等,都属于会计估计,并不需要调整。会计估计是在具体业务环境下所作合理估计,并不能,也不可能要求所有企业一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具体辨析参见28号准则。】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1.本条解决超额亏损会计处理思路。①亏损分录: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②超额亏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为零,注意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可以冲减为负数,综合考虑其他明细科目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整体账面价值为0;③如果具有没有收回计划,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等资金占用,准则理解为“实质上”构成投资,也要冲减为0;④如果还有亏损,投资方根据合同协议,具有亏损弥补义务的,借:投资收益,贷:预计负债;⑤除上述外,还有未确认的亏损,备查登记】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被投资方出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超额损失,比照上述超额亏损处理原则处理。】


【超额亏损后被投资方实现盈利的,按照上述相反顺序恢复相应科目账面价值:①冲减备查登记未确认亏损;②冲减预计负债;③恢复构成实质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④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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