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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21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政策解读之财税〔20总局22〕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


‬政策概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

(1)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标准80人。


‬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政策适用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标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可以。2022年1-6月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国家税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1)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不可以。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国家税企业文件,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2)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国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可以。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能否享受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认定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国家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文件2021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般,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认定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不需要进行更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如何税务享受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总局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公告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公告》修订了哪些表单及内容?‬

修订《财2021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税务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


例:



‬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如何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本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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