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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摘要)


发优先股前置条件


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原《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规定范围内,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在新三板挂牌要求。


据介绍,《意见》的修订主要围绕第三条,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利于中小银行信贷投放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服务于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是上市银行,在本次修订以前,已经能够根据国务院、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非上市银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经过本次修订,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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