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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国税局发票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93号



盐城鹏乔木制品有限公司:(纳查询税人识别号:91320913MA1N9TGMX7)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我局通过实地核查、询问、第三方证明、银行资金查询、数据分析、外部协查等检查手段,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江苏

1. 深圳公安证明你单位下游企业承认接受虚开。

盐城

2.你单位账册凭证记载证明你单位无木柜板、包装盒及木方等商品生产能力,也无委托加工过国家木柜板、包装盒及木方等商品发票,更无购买木柜板、国家税包装盒及木方等商品发票。


3.资金交易异常。存在部分资金回流。


4. 实际场地调查。在注册经营地址没有办公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开出的发票定性为官方网站虚开,虚开发票7份,虚开金额464444.68元,税额60377.81元,价税合计524822.49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深圳公安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


2.你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


3.你单位注册地实地调查笔录;


4.金融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及其有关个人账户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国税局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税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发票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国家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发票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国家税(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务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查询系统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总局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涉税案件移送的范围和标准:(五)发票类案件。1.虚开增值税专查询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的规定,决盐城定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官方网站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查询系统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国税局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江苏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总局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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