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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2021年3月3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石某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0)京0105行初407号),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全地方税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背第七景


2014年,上市公司科冕木业(股票代码:002354,目前股票简称:*ST天娱)以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石某等人持有的天神互动100%的股权,天神互动实现借壳上市。石某等人出售股权时,对天神互动2014-2016年的业绩做出了承诺。石某认为由于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附有对赌协议,其纳税义务并税务局未产生。但在税务稽查期间,石某缴纳了一笔税款5686.2万元,其认为是误缴税款,而朝阳区税务局认为是查补预缴税款。后石某以政策理解错误、误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朝阳区税务局不予退税,继而石某对朝阳区税务局的不予退税决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北京市税务局做出维持不予退税的复议决定。石某不服,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原告均败诉。


二、本案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国家税称《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税务]41号,以下简称41税务所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税务所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文),原北京市告于2019年5月1电子0日申请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电子理。不予受理的原因是41号文第二条、第三条;20号文第八条。原告石某不服向朝阳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朝阳税务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京朝税税复决字[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家税,维持了上述《通知书》。


原告不服第三税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不予受理决定和朝阳第七税务局行政复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因《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际导致原告在2014年9月并未真正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即,大连天神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和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下北京市的“所得”,不应在2014年9月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最早在三年的对赌期限届满(即2017年1月1日)、原告取得的大连天神公司增发股份数额和所得国家的金额可以实际确定时才发生纳税义务。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属于“备案类管理事项”,二被告不应以原告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原告享受分期缴税的权利。2018年4月2日,与申请人参与同一涉案重组交易的几个自然人股东曾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资料并获受理。二被告认定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总局有违行政行为的公平原则。


被告第三税务所辩称,因原告以其持有的天神互动公司股份与大连天神公司进行股份置换,且于2014年9月完成取得大连天税务神股权的股权登记,原告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依据税法规定已经于2014年9月实现收入。原告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且该分期缴纳个税的年度为自2014年起5个税务局公历年度(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因原告于2019年5月方申请办理分期缴税备案,且分期计划缴税时间填写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该备案申请及备案期间均已超过5年分期缴税的时限,不符合备案办理条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经于2014年9月完成股权登记,故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原告应当于该股权登记完成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本院对原总局告主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予支持。20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予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备案手续。本案原告的纳税义务发生于2015年4月1日之前,其于2019年9月提出分期缴纳申请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当地方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上述规定,原告申报的分期缴纳期限不应超过2020年5月,故原告提出的分期缴纳计划亦不符合规定。




三、税法链接


1、41号文第二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41号文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国家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号文第八条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地方税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地方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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