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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案情简介】


李四于2005年拖欠张三工程款,后经A法院判决李四应当支付张三工程款。判决生效后李四不履行判决,张三于2010年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后查封了李四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一套。2019年法院拟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时,王五向A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A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执行。张三认为A法院裁定不正确,遂向A法院提起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A法院判决继续对涉案房产执行。


王五与李四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王五所有。涉案房产系李四的单位职工福利房,在两人婚内购买,房产土地使用证在2002年被登记在李四名下,房屋所有权人在2004年被登记在李四名下,后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变更登记至王五名下。





【诉辩观点】


原告张三诉称:首先,A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且程序不合法。法院在收到被告王五执行异议申请后,未举行听证程序,也未向原告告知相关情况,在原告对执行异议申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直接做出裁定,导致原告丧失了答辩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该案事实并未查清,存在很多疑点,不能仅凭被告王五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就裁定中止涉案房产的执行。其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裁定书中涉及的法条仅是执行异议相关的程序性法条,但是没有载明认定“房屋归异议人王五所有”的法律依据。相反,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归第三人(被执行人)李四所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涉案房产目前仍登记在李四名下。因此,原告认为法院应当判决继续执行涉案房产。


被告王五辩称:我跟李四在1999年协议离婚,李四和张三的债务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他的债权债务和我没关系。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子给我的,现在是我个人财产,不应执行。


【法院裁判】


继续对涉案房产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是近些年常见的一种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的类型,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王五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涉案房产的民事权益


(王光跃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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