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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物业资源经营管理办法)

整治废品回收乱象有地方依据


回收站点应按照规划设立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要求。按照“便于交售”原则,在城区独立小区内规划设置固定小型回收网点或临时 收购点;在社区或非独立小区内,城区每4000户左右居民、乡镇每2000户左右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在条件不具备的区域设置流动回收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布点规划要求布局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站(点)建设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协商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在人居较分散的街道、小区,经协商同意,可 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或流动回收车进行回收服务。


而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经营者须注册备案持证上岗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布局,向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应 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除了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


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它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 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交由有权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 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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