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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法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责任是指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对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的有力保障。


2.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3.违反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4.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5.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种构成“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情形。


6.行政相对人和海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海关工作人员可能触犯以下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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