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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课件(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个人所得税改革,指的是中国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个税改革除了从税基、税率方面进行改革以外,应从公平的视角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



所得税修改主要内容


1、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2、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3、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4、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赡养老人


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其他兄弟姐妹分摊: 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 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


如图


主要典型问题回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自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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