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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简称“《公司法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将《公司法修正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公司法修正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制度设计,其对现行《公司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较大程度上在与英美公司法制度靠拢。破茧先生今天着重分析《公司法修正案》中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的机制(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公司法修正案》


第一百零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除外。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的背景




说起同股不同权的制度,现行公司法其实已有相应规定,但现有规定比较原则性,且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创企业,往往需要较多轮次的融资。这意味着。科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比例有可能被稀释得很低。比如我们熟知的阿里巴巴、腾讯、滴滴等企业,在IPO时核心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至仅10%左右。如果没有同股不同权、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特殊制度设计,科创企业的创始人很容易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美国的资本市场,之所以能吸引全球的科创企业,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正是资本市场对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接纳。


为解决国内科创企业的这一痛点,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股票规则》”),在国内破天荒地允许拟IPO企业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但《上交所股票规则》仅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一个规则,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效力层级上明显偏低,且与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正案》如得到实施,相当于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




三、《公司法修正案》对科创企业的意义




依据《公司法修正案》的制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如下差异化的股份:(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在这种制度设计框架下,科创企业在对接资本市场时,可针对投资者的类型、风险偏好、回报率偏好等因素,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这一制度设计,既解决了科创企业融资的需求,又有助于创始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另外,破茧先生需说明的是,依据《公司法修正案》,股份有限公公司虽可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股份,但在特定情况下,创始人所持有普通股的表决权仍有可能被限制。这是因为,在差异化表决权的制度下,创始人对公司的表决权很可能会达到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创始人很容易通过控制股东会的表决来损害其他类别股股东的利益。


为了避免持有公司较高表决权的创始人与持有公司较低表决权的类别股股东(往往是投资者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公司法修正案》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比如,对于可能实质性影响公司股东利益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除了需要出席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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