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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分析)


 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善意取得制度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不同的是涉及的冲突激烈程度高。其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保有利益为代价,成全善意取得人之取得利益。那么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哪些条件,是什么?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哪些条件,是什么?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徐范霁律师解答:


  应满足下列条件:


  1.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2.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3.需依转让而取得;


  4.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5.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徐范霁律师解析:


  股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物权,更加需要注意特殊性。比较常见的是伪造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虽然属于无权处分的一种,也需要区别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这里列举三种情况来说明:


  1、登记错误的股权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工商登记时就发生了错误)。


  2、伪造他人签字转让股权虽然是无权处分,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本源上讲,并非所有无权处分股权均适用善意取得。


  3、伪造股东签字转让股权后的再转让构成无权处分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很多前期交易可能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手受让人审查的难度非常大,所以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也应当限定于直接交易的当事人之前。


徐范霁律师,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律、英语等多学科的专业背景,并拥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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