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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文昌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多少)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间,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在缴付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估费、中介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第三条  土地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经济组织全体村民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同时参照《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为监督土地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机构,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二章  费用缴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评估费、入市公告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入市地块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


入市主体可参照《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府办〔2015〕7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入市地块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价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公告无异议后,应将《青苗及附着物点验表》及《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清册》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入市地块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费由入市主体支付。入市主体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支付土地评估费的,入市主体可与评估公司进行协商于入市地块入市获得入市收益后支付。


第九条  入市地块入市交易业务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公司代理实施,相关业务费用由入市主体支付。入市主体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支付出让公告费的,入市主体可与代理业务公司进行协商于入市地块入市获得入市收益后支付。


第十条  入市地块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须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该调节金可由入市地块竞得方代为缴付,竞得方所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可转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一条  入市地块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须与竞得方在入市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竞得方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后,入市主体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税,协同竞得方办理入市地块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生效。


分配方案应包含预留不少于30%的土地收益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部分可用地分配至本村集体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入市收益可用于集体成员社会保障、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土地交易合同履行费用、发展二三产业等事项的必要内容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所获土地收益享有分配权:


(一)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所生子女;


(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领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及所生子女;


(三)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五)大中专在校学生(包含研究生、博士生;包含户口已迁出的);


(六)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发布的成员认定登记基准日之前回村办理落户手续的;


(七)义务兵、士官的现役人员(已纳入军官系列的除外);


(八)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应根据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优待。


第十五条  在土地交易合同签订之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土地交易合同签订之前去世的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十六条  “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依下列土地入市时的实情予以综合认定:


(一)户籍是否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否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


(三)是否仍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外嫁女”根据土地入市时具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其土地收益分配权,并参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


(一)户籍未迁出,住在娘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有承包土地的,应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二)户籍已迁出,长期生活在婆家,在迁入地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有承包土地的,原则上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三)其他情形,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认定成员资格后,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权。


第十八条  “入赘男”的成员资格及分配权参照“外嫁女”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不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籍在该经济组织的人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依当地风俗习惯或者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可适当参与分配土地收益。


第二十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分配问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村集体实际,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在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限内有效,施行期间,文昌市其它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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