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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继郑州、哈尔滨等城市后,又一省会城市的楼市政策成体系优化。


4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纾解疫情期间房企困难、鼓励多种方式回迁安置等方面共计提出25项意见,意在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还将依据职能职责在该《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中指研究院昆明公司高级分析师张庆宪表示,《意见》对目前处于严峻形势中的昆明楼市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方向性、指导性比较明确。在延续中央“房住不炒”“三稳”政策的同时,根据昆明楼市具体特点,对症下药,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基本盘积极作用明显。


纾困房企


《意见》共8条25款,适用于昆明市批准规划范围内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在配套发布的政策解读中,昆明市相关方面表示,《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为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好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为纾解疫情期间房企困难,《意见》提出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举措。


《意见》提出,土地出让价款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最后一日缴款日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从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角度出发,《意见》还提出鼓励信誉好、实力强的房企通过土地转让方式取得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表示房企承诺在取得土地转让审批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对项目投资强度进行容缺审批。对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且不属于应收回情形的,《意见》还对《不动产权证》等提出专项办理流程。


在优化营商服务方面,《意见》也从进一步简化规划审批程序以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等方面提出要求,表示房企可免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代建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保证金或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并明确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未明确教育配套情况的,不得另行收取教育配套费。


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与近期多地的涉房政策一致的是,昆明此次发布的意见也提出要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相关支持主要体现在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信贷需求。


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意见》提出属地政府(管委会)可适时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政策,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意见》对于市场影响较大的仍在于需求端。”张庆宪表示,《意见》并未指出货币安置政策具体目标、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二套房首付比例等,预计后市相关部门将推出具体实施细则;《意见》也未提及限购、限售政策,意味着未来政策仍有调整的空间。


此外,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可说是此次《意见》的重点内容,不仅被放在首条位置,而且在多项要求中均有所提及。


中指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昆明商业商务用房市场存量为1165万平方米,去化周期超90个月,去化压力较大。


在此背景下,《意见》首条即表示,要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合理使用商业商务用地,并提出科学调节供地节奏、优化商住配建比例模式等具体举措。


为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意见》对昆明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区域提出合规调整土地规划用途等鼓励措施,引导相关区域将未供应且相对集中的商业商务用地变更用于发展互联网开发、电子装配等新型产业;在满足片区教育配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前提下,鼓励将商务办公用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拆迁群众、社区自愿的基础上,《意见》还提出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需求与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实际,利用已建成的商业商务用房对相关回迁安置需求进行等价值安置,并可适当给予面积奖补,具体面积奖补标准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


《意见》还对部分城市更新项目提出适当降低商业开发量的要求,即确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总开发量及住宅开发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可对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适当降低商业开发量。涉及省、市属国有企业化债的历史遗留项目,另行研究。


《意见》还提出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做好房地产市场舆情引导等,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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