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释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国家有关规定)


原标题:员工试用期内享有这些合法权益


“你还在试用期,怎么能跟公司讲待遇?”现实中,许多试用期员工在向用人单位索要试用期待遇时,往往会受到这样的质问。其实,许多待遇并非与试用期内的员工无缘。


参加培训 有权索要工资


【案例】 试用期内,刘女士被安排参加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而这半个月的工资,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刘女士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无疑也就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依据按劳付酬原则,刘女士自然无权获取劳动报酬。


【评析】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上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能够在上岗后更快地适应岗位、更好地效益,即员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而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定福利 有权要求给予


【案例】 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朱女士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她办理试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公司的说法是:试用期内员工无需办理。由于协商未果,朱女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朱女士所在公司限期改正。


【评析】 公司应当办理。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给予。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福利,用人单位对此不得规避。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公司与尚在试用期内的朱女士照样存在劳动关系,其自然不得推诿。


假日工作 有权获加班费


【案例】 谢女士就职于一家公司并在结束两个月的试用期后,被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转正。谢女士虽表示接受,但提出自己于试用期间,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对应的加班费。而公司以其规章制度已规定试用期内员工不享有加班费为由拒绝。


【评析】谢女士有权索要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只要谢女士被公司安排接班,公司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对应的免付内容,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谢女士没有约束力。(颜东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