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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西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规定)


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9】47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人社工作“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辖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许可管辖权限


劳务派遣单位由原来依据企业“冠名”实施许可管辖,调整为依据企业工商注册地实施属地许可管辖,分别由省及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许可,并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属地监管。


二 明确各级人社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理权限调整后,省厅的相关工作职责调整为:


对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


探索建立并组织实施劳务派遣星级评定工作;


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对全省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抽检。


各市的工作职责调整为:


对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


对县(区)人社部门的劳务派遣业务实施指导和监督;做好劳务派遣星级评定的推荐初评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在本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同样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当地人社部门的监管。


三 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工作


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理权限,是我省人社部门务实创新、对标一流,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务求实效。


◆ 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劳务派遣工作有关政策,严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后续管理和服务,推动劳务派遣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 要优化办事指南、细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 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台账,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的动态管理,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务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继续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运行工作,要实现100%可上网受理。


◆ 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工作衔接,防止管理脱节。各级人社部门要在4月30日前,按照调整后的管理权限,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目录、数据和资料移交工作,做到无缝衔接,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柳世兴


电话:0351--304082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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