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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转移如何认定需要什么证据(婚内转移财产怎么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将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过户到亲戚名下,遂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定——


房屋出售未明显低于市场价 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张某欠曹某债务100万元,2020年2月,曹某起诉张某归还欠款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张某自2020年3月份开始分五期归还曹某借款及利息。张某并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曹某发现张某将名下唯一一套住房过户到赵某名下。曹某认为张某和赵某有亲戚关系,卖房价格系“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并对房款支付情况存在异议,二人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嫌疑,故将张某、赵某作为被告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本案中,案涉房屋在进行产权转让时,税务部门并未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税,而是依规定对案涉房屋的价格进行了核定。就该核定的计税价格标准,考虑了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筑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反映了当时当地的房屋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涉案房屋价格是经孟村税务部门评估作价计税,赵某已实际支付房款52万元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认定标准。根据庭审陈述及其偿还房贷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缴纳税款和办理过户事宜、房产已转移登记在赵某名下等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赵某向张某支付了的购房款。张某与赵某以多种方式支付购房款并将所购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鉴于以上情况,法院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于秀艳 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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