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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编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在编与不在编养老保险有区别吗)

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就是个人的户口。享受财政拨付的个人经费、工资福利、社会保障,都要具备编制这个前提条件。社保部门在核定个人养老帐户时,采集个人养老数据时,不仅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该人就业时的原始文件、信函,而且对个人因工作原因调动、提拔、任用等经历痕迹,也要有相关文件证明。同时,还要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该人入编、占编情况证明。在岗在编,才是符合养老数据采集、入库的基本条件。


在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超编调动、机构改革、压缩编制、领导职数核减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正式职工出现超编问题。这类人员的编制问题迟早会解决,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增加编制,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到有空缺编制的部门使用编制,或者在原单位死等,在原单位出现退休、调动、死亡等自然减员腾退出编制时,按个人条件依次使用。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这类人迟早会有编制,因此,在个人养老数据核定时,会专门设库,暂时采集这类人的数据,参照其他在编人员正常缴纳社保费用,待其入编后调整到在编人员大数据库中。“三支一扶”、进村进社、零就业等项目人员参照执行,都设有专门的临时数据库管理。



还有一种非在编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使用的人事代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这部分人员,没有编制,也不会使用编制,因此,在社保部门采集数据时,和自收自支编制、自定自筹编制类人员一样,统一按企业职工对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有人事部门统一招聘的,由地方财政部门供养,这部分人员的人事管理、退休等都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聘,人事部门仅按职能要求,行使监督、备案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双轨制”到“并轨制”的改革,在今后,会逐渐消除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制度差异,实现全民统一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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