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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范围不应该包括的项目是)


小额贷款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吗


答:一般金融机构(四大银行)是“可存可贷”, 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即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金融业务是经银监会批准的。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一条“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表述适用范围是“金融企业”,不是“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企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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