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风险,为弥补制度短板,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办法》制定之前,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依据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银行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需要根据当前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修订完善。综上,为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提升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银保监会顺应行业发展需要,修订并发布《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三、《办法》在关联方识别认定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同时,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四、《办法》中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按照机构风险程度实施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了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部分指标降幅达到40%,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乱象问题。三是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明确银行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授信监管比例予以规范,防范通过设计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
五、《办法》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方面有哪些要求?
本文源自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