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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著作权按照什么方法摊销(转让著作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摊销,原来按土地使用年限摊销的,现在想调整,按 10 年摊销可以吗


可以的。无论是无形资产准则还是税法都没有规定不得变更的,但是不得随意变更。政策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变更。但由于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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