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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对账回签是什么意思(回单和对账单是需要在开户行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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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分公司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设立在各大区域的销售分公司。


第三条【分公司及会计主体】本办法所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总部以外设立的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公司的二级机构,享有法人公司的地位,承担法人责任,拥有法人企业权力,获得法人企业利益。


第四条【管理原则】分公司财务管理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以“资金收支两条线”和资产全过程运行控制管理为基本原则,实行总公司全面核算为主,分公司核算为辅、数量统计为必要补充的集中核算制。


第五条【管理要求】总公司和分公司总经理要对分公司财务工作强化管理力度,提高职责透明度,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营造公正、廉洁、向上的工作氛围。基本要求包括:


(一)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和总公司的销售管理政策;合法经营,规范程序,严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二)会计记账采用保持与总公司平行记账的借贷复式记账和单式序时分类记账相结合的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三)会计事项的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一般原则;


(四)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六条【财务岗位编制】分公司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执行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有关规定。根据财务工作的业务量确定岗位编制:


(一)年回款在800万元以下,无论是否在当地进行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均以分公司为单位设立会计(或财务主管)1名,出纳1名(可由内勤兼任)。


(二)年回款达800万元以上,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分公司为单位可以设财务主管1名、会计1名、专职或兼职出纳1名。


(三)以上各类财务人员编制按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规定计入总公司财务部。由总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联合考核,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公司统一考核发放。


第七条【岗位要求】分公司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条件:


(一)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商业秘密;


(二)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助理会计师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出纳人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税收法规,熟悉本行业财务管理规章;熟悉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熟悉银行结算制度;


(四)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身体状况良好。


第八条【总公司职责】总公司是全公司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中心,依法承担分公司设立、制度建立、合同管理、销售业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工商、税务注册事务,拥有分公司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债权并承担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相应民事责任。


第九条【总经理职责】分公司总经理(简称总经理,下同)是分公司财务管理的领导责任人,负责分公司的整体财务运作,合理控制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公司资金安全和公司产业链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财务主管职责】分公司财务主管由总公司直接委派,行政上接受所在分公司经理领导,业务上接受总公司财务部领导,是分公司执行总公司财务制度和营销政策的直接责任人,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销售管理政策,协助总经理制定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参与分公司的营运管理。严格执行销售回款相关规定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建立销售收入专款账户,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值;


(二)主管分公司所辖区域日常财务工作,协助总经理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正确划分费用种类,控制各项费用额度,严把经费开支关,严格执行预算,及时核销各类费用,控制分公司日常资金存量;


(三)协助总经理制定销售货款回笼计划,组织销售货款回笼总公司,负责销售款回笼及资金周转天数的分析。对于总公司调入的各类存货、资产建立进、出、存管理制度,完善手续;


(四)建立业务员、财务人员定期与客户核对往来账项制度,经常保持客户联系。按时组织填报内外部所需的各类报表及提供各种信息。负责区域内客户结构分析及分公司经营利润的分析;


(五)搞好税企征纳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总公司各项业务审计。保管分公司各种财务资料及财务专用章;


(六)负责对业务员、会计、出纳的财务专业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负责分公司财务资料的审核;


(七)完成总公司临时交给的其它任务;


(八)对总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销售管理政策有实施权。对分公司销售管理享有财务监督权、审核权;


(九)对分公司各项费用超预算开支及分公司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享有否决权;


(十)对公司财务人员的财务工作有指导权和考核建议权;


(十一)领导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会计职责】分公司未配置财务主管,会计应履行财务主管相应职权(本办法第十条)和以下职权,分公司配置财务主管,会计只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分公司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原始凭证正确性、合法性,填制相关的转账记账凭证。负责分公司的记账结账工作和账簿的登记工作。负责分公司凭证的汇总工作和各类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分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及其折旧;


(二)负责分公司纳税申报工作。负责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业务和发票的认购工作,负责分公司纳税申报工作;


(三)负责分公司往来账项的核对工作。负责分公司与公司票据的传递以及往来账项的核对,找出未达账项。负责分公司与客户之间往来账项的核对工作。负责分公司备查账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分公司的预算编制、控制、报表工作:负责编制分公司年度预算,负责分公司月度预算报表的分析;


(五)负责分公司日常销售的开票工作,负责分公司会计档案、协议合同的搜集汇编、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六)对工作范围内的原始凭证有监督权检查权,对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有搜集权,对分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有查阅权;


(七)对分公司出纳工作有检查、督导权,对公司及客户往来账有核对权。对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有监管权;


(八)有权向领导及上级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请求领导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出纳员职责】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分公司的现收、银收工作。负责分公司销售产品的结算业务和所有应收账款结算业务。负责分公司结算印章、票据及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负责分公司日常销售费用的报销工作和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负责分公司现金的银行存款工作,负责分公司审核无误后的现金付款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票证、单据的传递及收付款凭证的填制工作。负责填制前日发生的现金银行业务会计凭证,负责库存现金的核对、银行存款业务的核对工作。负责分公司销售票据及凭证的传递工作,负责分公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三)有向经办人员核实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权力,有对违反财务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的现金银行收付款项的劝阻和制止权。


(四)对本岗位结算业务有收付款项的直接执行权。对本职工作的信息有保密权。对分公司财务工作有建议权;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全、资料可靠。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便于理解、检查和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凭证,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四)一式数联的销货清单、退货清单及货款专用收款收据和普通收据等重要凭证必须套写(或打印),并连续按序号填写。作废时,应当注明“作废”字样,连同存根等所有联次一起保存,不得撕毁、短少。


(五)严密发货单和出库单、送货回单的客户回签制度。凡此三单使用发货后,必须索取收货人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收货经办人盖章回单。


(六)凡需填写大写、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七)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用红字填制出库单并有仓管保管和退货客户亲笔签名。支付退货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红字出库单代替付款凭证。


(八)经总公司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和更正人员的私章。


第十五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记账凭证内容填制必须齐全,书写字体规范,字体只占1/2行宽。


(二)记账凭证按月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一笔会计业务编制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凭证摘要简明扼要,会计科目写明全称,不得只填写代码或简写会计科目名称,先填借方内容,后填贷方内容。


(四)记账凭证填制错误时,在记账前发现,应重新填制,审核;如已经记账,应采用红字更正法或补登记法。


(五)记账凭证附件按自然张数计算,若原始凭证已注明附件张数,可只计算原始凭证本身。


(六)记账凭证每月登账后,应折叠整齐,按编号顺序叠放,装钉成册,每本厚度约2厘米为宜,在会计凭证封面填齐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总账均采用订本式账簿,明细分类账类采用活页式账簿。


(二)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内部资产及待开发票等设置备查登记簿。


(三)账簿封面注明使用单位,账簿名称;扉页有启用表,之后是目录表。


(四)启用账簿时,分公司经理和财务主管、财务人员必须在启用表上签名,并加盖分公司公章;更换财务人员时,有关接交人、移交人及监交人员必须在启用表上有关栏目内签名。


(五)账簿启用后,账页连续编号,账页不得随意更换。


(六)登记账簿应使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书写字体端正,一般只占1/2行宽,不得超出栏宽。


(七)账簿登记错误,不得涂改、填粗、挖补、不得用药水、涂液等消除字迹,应采用红笔划线更正法进行订正,并加盖更正人员私章。


(八)各账户月末余额,应在账页“借或贷”栏内注明方向,无余额的账户,应注明“平”,在余额金额栏内采用“θ”表示。


(九)记账应逐行连续记录,不得跳行记录,不慎发生跳行,应在空白行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只是金额部份有空白行的,划对角蓝线注销;整页空白只需在首行摘要栏注明“此页空白”;年终结账后,在“结转下年”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以下空白”。


(十)每笔记录的日期、编号、摘要等项目,应按记账凭证有关内容填写,不得空白或以“〃”代替;每页及月初的第一笔记录应注明月份,其余可只填写日期;如凭证编号或摘要与一笔记录完全相同,可写“同上”字样。


(十一)每一张账页登记完毕,应结出月初至本页末的余额及发生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首行的金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 。


(十二)汇总登记账簿,摘要内容按所汇总的记账凭证起止日期或编号填写。


(十三)各明细账户每月定期结账,结计余额及发生额,并在摘要栏分别注明“本月合计”、“累计”,并在下面划单红线;年终填列全年累计发生额,摘要栏注明“本年合计”。


(十四)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应逐日记账并结出每天账面余额,月末结计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年终结计全年累计发生额。


(十五)总账账户应按月结计发生额和余额,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年终应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摘要栏注明“本年合计”。


(十六)年终结账划双红线,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下年度新开账时,在各账户第一面首行余额栏填写上年余额数,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


(十七)年终转新账完毕,应将本年度账簿装钉成册、归档,连同所有会计档案一并定期调回总公司统一保管。


(十八)采用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和维护程序的安全,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发现错账应当通过“红字更正法”、“补充更正法”予以纠正,不得随意改写前期的错账。实行每周备份,定期打印账薄、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以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会计离任交接】会计人员在离职、调动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离任交接:


(一)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否则严肃追究总经理和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成总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已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优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五)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财务中心指定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六)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点收。


(七)现金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查清并提交书面说明。


(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九)银行存款账户余款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十)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总公司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总公司有关账户余额及客户之余额核对相符。


(十一)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十二)对于财务主管的移交,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或书面说明。


(十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欠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监交部门一份。


(十四)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十五)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


(十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设立】分公司除缴税专用账户外,只能使用总公司指定的收款专用账户,用于各分公司现金等货款收取及解缴总公司。账户一旦设立,则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使用】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收款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总公司对分公司销售回款(现金)和其它汇入资金的收入和调拨,费用备用金账户主要用于由总部核准的从总公司拨入的用于支付费用的货币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所有以现金、转账支票方式的销售回款必须当天由客户或分公司会计全额存入收款专用账户。禁止业务人员向客户直接收取现金。


(三)收入资金必须及时汇回总公司,任何人无权擅自动用。销售运作所需费用经总公司审批或核销,由总公司资金结算部根据批准的费用项目,将款项拨入分公司费用备用金账户,分公司费用备用金账户所有款项均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支。


第二十条【银行印鉴管理】以分公司在银行开设费用备用金账户的,银行印鉴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分公司的费用备用金账户在银行开户后,应将所设立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预留银行印鉴卡等复印传真至总公司资金部和营销财务部备案。


(二)分公司费用备用金账户的银行印鉴,应由二人以上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会计负责保管,经办人印章由出纳或分公司负责人保管。


第五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收款人】客户开出的银行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发票)的第一收款人为总公司。若非,则必须及时更正背书转让为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登记记录】分公司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所有银行票据的使用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中记录。银行票据登记簿设置内容包括序号、日期、摘要、票据种类、票据编号、领用人、金额、对方单位、领用单位、领用人签字等。


第二十三条【使用保管】分公司的银行票据的使用和保管应按票据流水号,依顺序执行。一式多联的银行票据,存根联必须钉本保存。分公司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正本后,必须交予出纳(或会计)保管,由出纳(会计)进行票据鉴别。鉴别无误后,由会计(出纳)在货款解缴单上签字,并将此单随同票据复印件传真至财务中心资金结算部,通知查收。


第六章 客户及往来账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档案资料】分公司财务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建立应收账款的账本和《发票管理登记表》,反映分公司与客户往来的详细记录,由分公司会计负责登记,内容包括客户(单位)名称、发票金额、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结算期、回款核销等内容。分公司送票到客户(单位)时应与对方经手人办理发票交接手续,以备追查依据。


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应做到:


(一)分公司会计每月必须向总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表、销售未开票报表、开票未回款统计表。


(二)分公司会计每月必须向总经理提供应收账款、销售未开票的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天数、应收账款、销售未开票的账龄分布情况及构成比例、本月已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或未开票的原因分析、解决的方法。


(三)销售未开票的时间从结算期结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45天;应收账款回款时间从开出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15天。


(四)现任分公司经理收回前任分公司经理的应收账款计入现任分公司经理的回款业绩考核。


(五)经多方追收证实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应收账款欠款跟进表”,交总部批示后分清责任并移交总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界定】分公司的各项有形资产根据其价值大小、所用年限以及资产取得方式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资产,包括利用分公司费用等购置而取得的。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下或单位价值虽超过两千元但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的各种资产,低值易耗品不需计提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购置时有否直接计入费用,分为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总部购买或经总部批准购买的、由总部调拨的,购买时计入资产类科目,而未计入费用类科目的各种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分公司用费用购置的,购置时直接计入费用类科目的各种固定资产 ,以此类方式购置的资产必须实行费用资产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均按用途进行如下分类:


(一)交通工具,指汽车、摩托车等代步工具;


(二)通讯设施,指移动电话、传真机、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及设施;


(三)办公设施,指电脑、空调、打字机、复印机、办公家具、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专柜、展台,指用于展示公司产品的各种专柜、展台、灯箱、招牌等。


(五)生活设施,指用于员工日常生活用的各种生活设施,如: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灶具等。


(六)广告制作物,指大型户外广告制作物、广告布幅、大型广告促销用品、定制促销礼品等。


(七)其他资产,不属于以上几类的其他类型的各种资产。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实行专人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分公司会计具体执行。


第二十九条【折旧计提】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计提,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


汽车为8年,其它资产为5年。


第三十条【资产变更】分公司所有资产的迁移、变卖、报废等资产变更都必须经总部批准后方可处置。其中:


资产迁移是指因需要将本项资产从甲分公司迁至乙分公司;


资产变卖是指某项资产自已不适用而将其变卖;


资产报废是指资产因性能或经济原因已不能使用而进行处理。


第八章 销售回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目的】销售回款管理是分公司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分公司销售回款资金的安全、完整,缩短销售回款的在途时间,防止擅自挪用货款支付费用现象的发生,确保分公司销售回款准确、及时、完整地返回总公司。


第三十二条【现金回款】客户以现金方式回款时,必须将现金存入公司确定的收入专款账户,办好存款手续后凭存款回单开具收款收据。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个人名义向客户直接收取现金。


第三十三条【电汇回款】客户电汇回款总公司时,款项必须到达总公司账户,然后分公司凭电汇回单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十四条【银行汇票回款】银行汇票回款必须直接解缴回总公司。财务人员收到客户回款票据正本时,应认真、仔细鉴别票据真伪,对于背书的银行汇票还需进行电查;鉴别无误后,填写《货款解缴单》随同回款票据复印件一起传真至总公司财务部;同时两天内将回款票据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总公司财务部。总公司收到票据后,确认回款实现。


第三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回款】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销售回款的,收款人必须是会计主体,且必须附有该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的客户销售合同。财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正本时,应认真仔细检查鉴别票据真伪,对于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还需进行电查,鉴别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并及时填写《货款解缴单》随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起传真至总公司财务部,同时在两天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连同客户销售合同一并以特快方式寄回总公司营销财务部。


第九章 工商税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一)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分公司,总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视销售回款的渠道不同区别处理。由总公司直接收款的销售客户,总公司直接对客户开票,由分公司收款的销售客户,总公司直接对分公司开票。


(二)销售实现后,会计根据税收法规之规定,区分客户提货和回款的实际情况,如实、准确地填报统一的《发票开具申请单》,并传真至总公司营销财务部。


(三)收到分公司《发票开具申请单》后,总公司财务部对申请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为总公司销售的,总公司将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予客户;经审核确认为分公司销售的,总公司将通知分公司,由分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予客户。


(四)根据销售情况,分公司设置《发票使用备查薄》,按客户类别完整、序时地反映销售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发票内容、未开发票情况及发票的移送、签收情况。


第三十七条【依法经营】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章 对账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账制度】财务对账是检查分公司会计核算信息正确与否的唯一有效方法,是避免公司资产免于侵占、流失的有力监控手段。分公司应建立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联合对账的工作制度。基本工作包括:


(一)出纳(会计)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公款与个人私款分清,月末对现金进行盘点,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月末就银行存款与各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项进行调整。


(二)会计汇同业务不定期的对本区域的客户回款进行清点、核对,特别应加强对客户直接回款总公司的核对、跟踪。


(三)会计和业务专管员每月与客户核对一次销货往来账,特别是对进货次数比较频繁的固定客户,更应加强日常对账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把公司的坏账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每月月末,会计将分公司各明细账与总公司相关账目资料进行核对,使总公司与分公司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四部分组成。其中其他资料包括经济合同、产品销售价格表、客户资料、客户往来对账单、现金盘点表、存货和固定资产等结存类财产的实地盘点表,涉及重大核算工作的收发文件、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条【出库单】出库单须严格按照出库单号码顺序,沿左上角将存根联按月装钉成册,并加盖封面。封面内容需注明出库单起讫号码、日期、份数,作废份数、装钉人、保管人等,并加盖分公司公章。


第四十一条【收款收据】每月按编号顺序沿左上角装钉,封面上注明记讫日期、号码份数、作废份数及总计金额、装钉人、保管人。


第四十二条【归档管理】分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主管(会计)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或装钉成册。其中除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的纳税报表资料由当地分公司保管外,其他资料及未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在会计月份终了后,由分公司保管六个月,期满之后编造清册移交总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关于本办法】本办法是各分公司财务人员处理日常会计业务的基本行为准则,本办法在财务业务工作中未做规定部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实施】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制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裁批准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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