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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广州市工商局网站)

一、途径


1、股权回购


股东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回购股权。


条件:实质要件(满足任意一项)➕满足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约定期限届至或应当解散而通过修改章程使之存续


程序要件——异议股东先针对决议投出反对票→决议作出60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若协商未成则决议作出90日内起诉


2、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持股10%以上的股东为原告,应准备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可申请保全,法院广州市判决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司法案例


1、请求回购股权案例


司法案例


(2018)苏04民终1563号


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应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明确了股份收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法定事由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李鸿骏称创联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转让了其间接持有的澳濎公司的股份,要求创联公司收购其股份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次,李鸿骏以创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未向李鸿骏分配利润为由,要求创联公司收购其股份。


该院认为,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以此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前提条件为公司作出了关于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会决议,对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而创联公司此前并未召开股东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李鸿骏以此为由要求回购于法无据。综上,李鸿骏所称的其股东权利已用尽与事实不符,要求创联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该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019)鲁15民终1944号


陈万凤起诉的主要依据为《公司法》第七十四的规定。本案中,易斯特机械公司主张2016年2月2日向陈万凤支付了20万元的分红款,陈万凤认可收到了该款,但对于该款项的性质未予明确说明。陈万凤提交的易斯特机械公司的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系复印件,易斯特机械公司不予认可,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易斯特机械公司的盈利情况。陈万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易斯特机械公司存在五年连续盈利的情形。本案系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而陈万凤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拟证明易斯特机械公司存在相关人员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民事纠纷。陈万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对于陈万凤请求易斯特机械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4)济商终字第57号


本案中,李家滨仅为持股4.33%的小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仅李家滨个人是无法主张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作为持股不足10%的小股东,在公司不按照法律与章程规定正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李家滨又无法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来实现异议表决,基于在实质上维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其依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站李家滨已经具备要求东方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判令东方公司以2011年的公司净资产为3933万元为标准,回购李家滨的股权。李家滨最终获得股权回购款1702989元(3933万元4.33%)。




(2014)宁商终字第1518号


2009年至2012年期间,百市公司在授权许晓军代表全资子公司百市置业公司为工商局高淳万富公司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胡萍代持久本能源公司股权以及转让百市物业公司股权等事宜时,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而上述事宜所涉金额累计7875万元,远超过百市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即百市公司存在多次应召开股东会而未召开或未通知庄农参加股东会的情形,剥夺了庄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致使庄农有理由相信继续持有百市公司股权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故庄农据此请求百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实质条件,应予准许。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确定以百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评估价格作为股权回购价格均无异议,予以维持。


2、请求解散公司案例


案号




本院认为


(2019)粤0111民初27542号


停业未决议


原告作为持有广州市华宇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5%股权的股东,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广州市华宇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因部分股东不同意而无法达到法定的表决人数而无法形成最终决议。关于广州市华宇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原告与第三人黄粤丽均确认广州市华宇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几年没有经营,原告称因为没有办法联系到经营场所,被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第三人黄粤丽述称其参与的股东会股东均无法达成一致,其亦同意解散公司,故原告要求解散广州市华宇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9)桂0405民初1540号


公司经营陷入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并造成原告重大利益损害


股东原共同从事电商经营,因股东赵宏民、朱丛越、覃小玲质疑卢伟林管理的公司账目,双方开始出现分歧且矛盾无法调和,股东之间已出现僵局,致使被告梧州市易家园服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被打破,导致公司无法作出决议和决策,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自2019年3月以来,被告梧州市易家园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公司的员工也陆续离开公司,证明被告梧州市易家园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次,被告梧州市易家园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因产生不可调和的分歧,致使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第三人赵宏民、朱丛越、覃小玲、原告梧州市创客户白云区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自成为股东以来,从未取得公司分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判令解散。




(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22号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稳健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公司股东其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但某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又该公司一直未年检,且自然人张某已病故,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该公司现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再因该公司资金流失问题,引发公司与子洲农行5年之久的诉讼,所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判令解散。




(2019)沪0104民初26325号


经营期限届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判令解散。






三、相关法律法规


1. 知情权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 分红权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3.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工商局,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白云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4. 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法》


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网站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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