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被注销,不等于经如何营者责任的免除。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分别如何规定:“自然人主体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后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诉讼的,以家庭工商户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诉讼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即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个体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注销销与否,既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吊销定,也不影响经营者责任的承担。
结被合本案,邱某在个体工商户资格被注销后,基于其属于个人经营,决定了确定其仍必须以其个工商户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向被吊销刘某等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更何况邱某主动注销的目的是确定为了逃避债务,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个体。
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复存在,不等于经营者不能成为被告。
【注销提示】
(据劳动午报消后息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