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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航拍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


上一篇文章笔记本发布了财行税合并申报实操-土地篇,忽然想到在平时工作中小伙伴们常问的一个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笔记本决定开设一个“敲黑板”栏目,在这个栏目中来解答大家在日常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易错问题。今天来提醒小伙伴们一个在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过程中时常发生的一个错误,敲黑板喽!!!


城的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次月开始![左上][左上][左上]

干货来喽,小伙伴们在日常维护土地取得时间时(自建和从租原理城镇一样),比如填写土地取得时间为2021年1月,那么该土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2月,即次月。那么我们在维护土地税源信息后,在申报时就要选择2土地使用税021年2月属期进行申报纳税。换一种更容城镇易理解的说法,比如现在税管员要求小伙伴从本月(2021年10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我们在进行税源维护时的土地取得时间就要填写为20土地使用税21年8月,重要的事说3遍-8月!8月计税!8月!为什么是8月呢,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航拍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次月即9月,但是9月属期的税款在10月进行申报,航拍所以10月申报9月属期的税款,土地的取得时间就要是8月!这里是个易错点,小伙伴们仔细想一下就能明白了,记住一个口诀依据-哪月要申报,往前倒2月!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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