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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财税文件附件一(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简易征收)


提醒一下: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千万要注意这2点!

注意1:


这些零星支出仅仅限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支付给单位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2:


对固定业户按月适用起征点,自然人按次适用起征点。所以,自然人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无形资产,每次超过500元就不适用凭收据入账了。




举个案列,你就明白了!

我公司支付给某个体户300元购买插排,取得该个体户开具的收据。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300元


贷:库存现金300元


注意:该项支出虽然不到500元,但是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开具的收据具备哪些要素?

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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