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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原则是)





现代理人在很责任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原本都是按照“总额法”核算的,现在都需要按照“净额法”进行核算,这样的变化给企业带来了较原则大的税会差判断异则是。




在新收入准则中,在判断企业从事交易的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根据在交易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谁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原则权来判定。如果企业能在商品被转让主要给客户前控制该商品,那么该企业就是商品的“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来确责任认收入;如果企业在商品被人的转让给客户前并不能控制该判断商品,那么企业就属于“代理人”,应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来确认收入。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会计处理人和



如果是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总额法来确认,也就是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来确认收入。




如代理果是企业代理人,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净额法来确认,也就是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来确认收入,这部分金额相当于按照则是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佣金金额、比例来确定)。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方面,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是代销与被代销的关人的系。




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相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情况,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代销商品的增值税缴纳时间应该是收到代理人代销单责任人位的代销代理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企业没有收到代销清单、货款,那么代销货物发出时间人和满180主要天的当天,企业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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