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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我们知道很多企业都会收到政府的赞助和补助,那么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的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在以前我们收到政府补助,企业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满足一些情况下,我们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因为可以作不征税收入。但是从2019年发布新政策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有些是需要扣缴增值税的,那么我们如何来快速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运营成本补贴,如果是与企业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的收入或数量直接相关,应当缴纳增值税,否则不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笔记本电脑10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0台笔记本电脑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企业拆解出来废弃笔记本电脑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数量相关,预期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新路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未达到,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与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这笔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案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与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轮椅生产厂家,4000元/个,某市政府找到该厂家想做一个助残活动,并给与厂家一份名单,凡是名单上购买的人员2000元/个,其余差额政府补齐,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案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与其销售收入直接相关,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燃油电厂2020年收到2019年市政府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析】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文件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通过上面几个案例我们搞清楚了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增值税如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的,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由购买方按政府补助处理。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缴纳增值税。明白了增值税处理原则,那么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运营成本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不征税收入特殊事项


1. 支出不得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60个月时间要求: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还有可能出现误差的情形。


【案例】风控部门对一家发电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这家企业2014年全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前,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会有所差异,但风控部门初查后,发电企业并没有其他收入,于是,作为四级风险推送稽查。


原来,这家企业几年前和政府合作兼并了另一家发电企业,由于兼并时安置职工花费了很多钱,政府承诺全额补偿。但政府没钱,于是,协调国家电网,让国家电网收购这家电厂的电力时,每度电提高一分钱,由于要给国家电网开发票,所以这每度电多一分的增值税全额缴纳,但发电企业认为,这笔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应该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就从收入中冲减出来。


问题来了:这家企业的判断正确吗?应当如何筹划呢?


【分析】该企业做法不正确,如果要做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该企业第一条就不满足。


如果企业想要享受不征税收入,就需要政府提供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其实在实务当中我们更希望通过政府取得一些免税收入来进行收入方面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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