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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财税70号文件精神(财税2011年70号文件有效吗)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9月



上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




大家都知道创业并不那么容易,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备阶段甚至开业几个月或许都没有收入只有支出。那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一个探讨。


在实务工作中对筹建期是如何界定的呢?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办费。


但是在现行的税法,新会计准则中都未对筹建期进行精准的界定。目前也只有在各地方税务局有说明。另外对于不同的行业,对筹建期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比如:


1、工业企业,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等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这段时间可以判定为筹建期;


2、像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为筹建期;


3、对于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或者咨询当地税务局,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筹建期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缴。


一、筹建期开办费核算


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计入开办费 。


具体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 、培训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企业登记、 公证费用,和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其他费用。




不计入开办费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对于上述发生的费用支出列入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不同的会计准则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所以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说,筹建期发生了费用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如果是企业会计制度,那就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随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随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 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另外40%部分,随开办费的不同扣除方式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 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四、筹建期间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的处理


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建议发生上述情况,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避免由于招待口径不同发生涉税风险。




五、筹建期需不需要做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筹建期应当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筹建期虽然需要做汇算清缴,但开办费等支出不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建期的开办费可以调整至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可以选择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至于企业是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期摊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预计企业未来几年都会亏损,那么最好选择分期摊销。因为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那么只会加大亏损的数额,同时还会受到未弥补亏损不超过5年的限制。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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