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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年第70号文(财税2011年70号文件原文)

“三供一业”无偿接收资产方如何会计处理,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三供一业”是以“先移交,后改造”方式进行的,移交方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并提供后续改造费用。根据财企【2005】62号文可依次减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那么接收方在接收固定资产以及后续改造费用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只能记入“营业外收入”?接收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三供一业”资产的划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规定,都是在当地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三供一业”资产的性质,首先属于国有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进行。


一、接受方与划出方不存在股权关系的,可以按照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说明:划出方将国有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又再投入或划入接受方。


二、接受方与划出方存在股权关系的,可以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三供一业”资产的划转,接受方只要不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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