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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尽到义务(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

事项背景:


某企业在以前年度通过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了利润分配计划,该企业已在账上进行了相应的财务qt处理,账上反映的应付自然人股东应付股利200万元。应付公司股东应付股利为1800万元,一直未作相应的处理。


2021年该企业新的财务总监上任后,发现该应付自然人股利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于是向该公司的上级公司写出了相应的请求对应付股利进行现金支付的报告,该公司上级公司的相关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求企业补提相应的如不分现金支付将会产生重大税务风险的税源依据,于是该公司就提交了本报告。


需强调指出的是,企业的现金支付股利,强调同时、同比例两项原则,且支付股份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的流转。也就是说企业的自山现金流量才是企业最大的现金支付股利的最大金额。




一、有关企业将利润分红给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时间及代扣代缴义务时间的税源依据 :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支付所得时履行扣缴义务,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扣缴时点同样为其实际支付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可见,股息红利应该由支付单位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也曾经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如何处罚税源依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报告!


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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