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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筹备金速算扣除数(工会经费速算扣除数)


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拨付活动经费叫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拨付的叫工会筹备金。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缴费单位于10月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4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据,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计算,也就是实际发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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