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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费研发费加计扣除(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从事批发贸易的公司,也想要通过研发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利润空间,况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可以节省不少成本,但是如果想当然就成立一个研发部门就真的能把投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朱淑珍会计师在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里回答了这样的问题,供借鉴参考。



问:


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批发食品添加剂的贸易公司,请问:


①我公司是否可以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进行研发产品?产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可以,判定研发部门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②如果我公司自己不成立研发部门,而是委托大学这样的专业机构进行研发产品,那么相关的支出是否也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③如果我公司将库存的货物交给委托的专业机构用于研发,这些货物是否也可作为研发费用,而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朱淑珍回答道: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明确批发和零售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是指以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如果在这个大前提不能满足,贵公司无论是成立研发部门还是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均不可加计扣除。


若贵公司能满足大前提的条件,贵公司可以成立研发部分进行产品研发,研发活动应当有转化成果。比如,研发成果可以申请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对外进行特许使用,收取使用费,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生产部门等,实行成果转化。即研发对企业而言应当是一种可以取得超额利润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像生产一样仅仅取得微薄的加工费。


贵司这种情况,没有提升产品的质量或性能,因此不属于研发。



研发应当能够在产品更新换代发挥作用,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因此研发首先要看研发目的,研发立项是做什么,给企业带来的是什么效益,能够转化的成果有哪些。所以,研发是一系列的活动,不是仅仅有个部门就可以,技术专家是必不可少,但是研发立项任务才是关键。


委托研发企业也需要有负责研发的人员,制定研发计划书,申请研发立项,研发验收等研发活动的管理。若符合大前提的条件下,委托外部单位,如大学等可以按委托研发进行加计扣除,研发加计要求的留存资料必须满足,另外委托研发需要受托方在当地进行合同登记(必不可少)。


将库存货物交给委托机构用于研发,不属于增值税下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


上述朱淑珍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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