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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公职人员(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什么机构担任)



小羊说法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鉴于公益基金会不是营利组织,可以不受离职年限限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而没有规定离职年限的限制,因此,我们认为离退休干部可以直接任职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而不需要三年或两年的离职年限要求。



参考法律: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民函〔2005〕178号 200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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