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108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傅胜春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陈村南路安居苑80幢403室
身份证号:3424251970****5312
立案时间:2021-03-11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傅胜春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89615元(该款转入:户名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34001747508053005786);二、原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被告傅胜春负担(因原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傅胜春于2020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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