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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递延所得税税局(小微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税率)


今天秒哥就来同大家,好好梳理一下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税,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税〔2019〕1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分析,这一次普惠政策的实施较以前更加宽泛了。


以前按财税[2018]77号文相关规定,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来进行认定。


当然,企业在资产总额的确认上,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不同,最终的结果也是有差异的。


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减税?


政策依据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本次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调整超额累进计税方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25%×20%)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50%×20%)


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200×50%×20%=25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如何享受减税?


政策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解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分别核算,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从事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果在核算上是分开进行,而不是混合不清,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时候分开享受优惠政策。


但是,这一次政策的调整,则为“合计月销售额”,需要合并计算,也就是说不再分别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其他税种如何享受减税?


政策依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其他税种的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只是给了一个幅度,具体减免情况还是关注当地的税收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人数、资产、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确认的?


政策依据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税〔2019〕1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不仅仅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但是,资产总额在确认上是非常有技巧的,主要体现在六大往来项目的会计处理与重分类,希望财务人员多思考。


六、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是,核定征收方式如果是固定税额方式,则不能享受,只有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的才适用以上政策。



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单独备案?


政策依据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中增加了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确认条件的信息填报,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的备案。




八、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有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平时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是按会计利润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进行确认的。


因此,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有期限限制?


政策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解析


在财税[2018]77号文相关规定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一次政策的调整,不仅延长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还提高了税收优惠的额度。


十、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是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政策依据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解析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中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这次政策调整为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这对劳务派遣、旅游服务等适用差额纳税的单位来说,是一次利好的优惠政策。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解析


在财税[2018]33号文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政策调整,将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递延至2019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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