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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旧商标法对比汇总(商标法最新2020新旧对比)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2020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汇总1月1对比日起施行。







01将第四条第一款:


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02将第十九条第三款:


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新旧,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汇总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03将第三十三条:


修改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最新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最新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商标法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04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修改前:“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2020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对比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05将第六十三条:


修改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商标法,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新旧偿。”


06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修改前:“(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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