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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付款人审查票据的义务仅是形式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了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但并未明确付款人对票据审查的程度。对票据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因为票据无因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流通性要求,一般认为,对付款人的审查要求不应太严格,只需进行形式性审查,票据符合外观要求,票据具有连续性,付款人就应当认定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该规定只是笼统地交代了审查要点,即汇票背书的连续性,身份证即可。


我们可以参考银行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当审查的要点,《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规定,代理付款行街道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当认真审查: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虽然上述银行规定只是银行内部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要求,但有些内容还是能够借鉴的。上述审查内容并不包括票据背书后实质性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合法有效,只是形式性的外观审查。


结合一些案例来看,只要付款人对票据的背书是否完整、准备、连续,委托收款行的主体及账户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均认可付款人在付款过程中并无过错。


即使,票据持有人是非法取得票据的,但其向付款人出示的票据符合权利外观要求,付款人的付款行为具有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作为付款人来说,并没有义务要求审核是否存在上述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情形、是否存在恶意。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票据权利人应当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法定程序维护权利。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前,如果票据在形式外观上、背书连续合法的情况下,付款人止付票据金额的,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要求票据人不仅仅要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而且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否则,如果付款人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在挂失止付期间仍有可能向票据持有人止付票据款项,此时也不能向银行主张赔偿损失。


商业汇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应单位应当选派专业人员管理商票的有关业务,并且定期学习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方法,避免因为自身不专业使得自己丧失票据权利,给企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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