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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及附加税计提依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

城建税全称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主营业务实际附加税缴计算纳的增值税、计算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依据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附加、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税金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税金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的征免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及税的,不退还教育费已缴纳的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教育费代征的增值税、消费主营业务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提3、对“二税”实行先及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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