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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职能解释(请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提出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和普惠金融法的建议。


2020年以来,我国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初步构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对补齐监管短板、完善公司治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实问题来看,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具有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白鹤祥称,需要从更高层级推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适应现阶段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客观要求。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部门传染,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白鹤祥解释称,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家经济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需要规范、引导其发展。推动建立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结构完备、保障有力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对促进公平竞争,有效防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白鹤祥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应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金融控股公司所控金融机构类型和股东主体繁多,在不同领域涉及不同管理部门事权,为确保监管工作顺利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法应明确人民银行作为牵头部门与银保监、证监以及工商、税务等配合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厘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协作机制,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既要赋予其有权监督上级股东,防止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无序扩张,又要压实其对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充足负责,使金融控股公司真正成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能够抓得住的“牛鼻子”。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并表管理、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恢复处置、退出机制等重点问题明确要求,确保金控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合理界定监管范围,除了将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外,还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形势,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形成的金控性质主体管理预留空间。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相关规定,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实施主体、基本流程,为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提供根本遵循,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权威性。


四是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关注与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全面梳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落地过程中与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条文,着力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落实难、与其他地方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问题。在各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定配套衔接、适用性强的法律规范,为金融控股公司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白鹤祥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通过立法构建适宜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普惠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建设取得较大发展,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持续提高,但是经济社会弱势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仍缺少有效保障,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在获取金融服务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白鹤祥表示,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是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服务主体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弱势领域和薄弱环节获取金融服务的权益。


白鹤祥建议,将普惠金融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予以制定出台。借鉴国际普惠金融立法实践、通过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来引导金融机构满足普惠金融发展需求的做法,制定出台我国普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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