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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