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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注册公司对外加盟(可以加盟的公司怎么注册)

编者寄语:




很多个体工商户老板积累了一定的口碑和资金后,有对外邀请别人开展加盟店、一起赚钱的想法。于是乎找好了加盟伙伴,签署了合同,帮忙选址,提供了员工培训、管店服务等等费心费神、跑前跑后,可是有一天与加盟商“反目”打起了官司,居然被法院判退还加盟商所有费用,甚至还要赔偿对方损失,提供了大量的经营资源却“赔了注册夫人又折兵”,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许多人的创业之路是从个体户开始的,入市门槛低、转变灵活、税费负担低都是个体户的优点。当个体户积累了一定的口碑和加盟资金后,往往想要邀请别人开加盟店赚大钱,也就是所谓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转变为企业的个体户是不能对外开设加盟店的!


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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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3年1月4日,南京市舌尖上面馆注册成立,效益良好。2014年8月19日,郭怎么某与舌尖上面馆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当加盟日,郭某依约支付加盟金50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上述《加盟合同书》约定,郭某加盟舌尖上面馆开设门店,使用舌尖上面馆授权的品自己牌商标、经营技术,经营舌尖上面馆许可范围内的产品。舌尖上面馆为郭某提供后者店面开业前的后场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前场服务人员及收银员岗前培训,以及管店系统、门店规章制度,并对后者的日常经营作不定期回访,帮助后者确保产品口味与总店的一致性等。郭某还按照合同要求抄写如下声明:“我对外已阅读并认可加盟须知所有条款,深知经营有风险、盈亏须自负”。


其后,郭某租赁商铺,并以为经营者登记了个体工商户。在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后,在经营之初,该商铺表面经营状况良好,但经营后不久即存在员工离职等问题。2015年8月,郭某因亏损停止涉案店面经营,找到舌尖上面馆老板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遭拒后郭某经查发现舌尖上面馆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加自己盟合同书》无效,舌尖上面馆向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加盟金50000元注册公司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05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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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舌尖上面馆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作为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加盟合同书》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舌尖上面馆应全额返还郭某。同时,舌尖上面馆还应返还上述款项时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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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本案中的加盟合同签订时,舌尖上面馆并不存在伪装公司、企业等掩盖或混淆可以自身个体工商户主体身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欺诈、虚假宣传,加盟商本质是一次正常的理性的投资行为。而且还以《加盟须知》的形式,誊抄“我已阅读并认可加盟须知所有条款,深知经营有风险,盈亏须自负”字样,舌尖上面馆已经尽到了足够的经营风险提示义务注册。甚至加盟店的经营情况来看,经营之初经营状况良好,月盈利3万余元,起诉实际是因加盟商后期管理不善反悔,但是法院还是支持了他的请求,注册公司不仅解除了合同,还基本上达到公司了对于所有费用的顶格返还并且赔偿损失!


因此,想要对外开设加盟店的个体工商户要注意了——



1. 个体户在连锁加盟的前应先“转企”


本案中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也没有“两店一年”的条件。这是本案加盟商主张加盟合同无效的事实基础。“两店一年”并不当然导致合的同无效,但个体工商户主体不满足条件对本案合同的效力起着决定性影响。


当个体工商户确已累积了大量资金和口碑人脉,想要开设加盟店,首先应当从形式上依法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


“转企”小Tip:


2. 已经“转企”后在转企前签订的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当个体工商户尚怎么未依法申请转变为企业前,其不具备成为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对外在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转变为企业后,即具备了成为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当个体户尚未成为企业但在加盟商提起合同无效诉讼之前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个体工商户已经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当如何认定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就尚未取得建设可以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公司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对于上述个体工商户以特许人身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形,因个体工商户由非企业向企业的转变同样需要经过类似的行政审批手续,故可以参照上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在诉讼一审前如果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转为企业组织形式,则应当认定相应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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