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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应纳税额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哪些)

问题1:出售企业股权时负债远超资本金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解答:


出售股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股权转让是否有利得,即股权转让收入大于投资成本的话就需要缴纳所得税,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融资租赁还款的每期金额不相等时实际利率怎么算?


解答:


实务中,对于融资租赁的实际利率计算通常是在Excel表格中采用函数公式计算,用IRR函数与XIRR函数就可以方便、快捷的计算出来。




问题3:保险公司购买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取得利息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A保险公司为提供偿付能力,发行10年期次级债,我司(也是保险公司)配置了此产品,请问取得利息收益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取得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4:期末资产负债表上有未分配利润,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20年亏损2万,调增了7千,21年亏损4万,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为67000,那么需要缴税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分年度计算的,是用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减去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等。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跟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以会计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加上纳税调增的项目,减去纳税调减的项目,最后得出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已经申报的、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还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抵减,从而当年度少缴税。




问题5:我公司对自创的商誉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提问中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其“无形资产”摊销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问题6:为什么三新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既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那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有什么意义?


解答:


所谓“三新”应该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吧。


如果企业研发的三新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并不是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


比如,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如果在研发过程中的支出都是按照税法规定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其计税基础依然100万元。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由此可见,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如果税前扣除凭证没有问题的话,一般是不会存在差异的。


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后期摊销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则是一项永久性差异。


比如,前述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是100万元,如果是制造业,可以100%加计扣除的话,税前扣除的总额就是200万元,但是会计摊销则是100万元,二者永远存在100万元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导致的永久性差异,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问题7:无形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怎样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问题8:企业自有无形资产转增资本要交增值税吗?


解答:


第一次听说这样的话。


无形资产也是属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本一般是指“实收资本”,属于所有权权益,在《资产负债表》的右边。


平常比较多见的是“债转股”、“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等,统统都是《资产负债表》的右边栏目内的在变动,从未见过有左边可以“调到”右边的啊。




问题9: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60万元的鸡蛋,鸡蛋平均进价4.1元,售价4.8元,要交多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假设所售商品都是鸡蛋。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因此,商贸企业销售鸡蛋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需要用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给出的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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