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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兴业银行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18-017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4号)核准,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新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4,297.270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862.729013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7年7月24日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7〕7-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慧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018 年3月29日,公司、苏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禾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自新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原公司、苏州禾望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签订的原《四方监管协议》终止。


截止2018年3月2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于2017年7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原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12010010018350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的苏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一、甲方二、原开户行及丙方于2017年7月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经监管部门批准,原开户行终止营业,按照兴业银行对于原开户行终止营业的后续安排,甲方二已经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不变,开户行变更为乙方。甲方一、甲方二、丙方现与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协议生效之日,原协议终止。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二系甲方一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海洋、吕瑜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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