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甘肃工商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甘肃工商企业登记网上办理)


“甘肃好品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好品牌”是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品牌价值居行业前列、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合法注册企业拥有的品牌。


第三条“甘肃好品牌”征集范围:甘肃省内优秀企业(单位)和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均可报名参加。主要涵盖:企业、创新、人居、教育、文化、医疗、金融、旅游、酒店、餐饮、甘味、物流、酒饮、电商等大类。


第四条“甘肃好品牌”评价机制:政府推动指导,企业自愿参与,社团具体组织,市场公开评价,专家现场把关,社会广泛监督。


第五条评价工作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和市州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搞终身制,不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由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由甘肃日报社、甘肃省质量协会联合主办,组成“甘肃好品牌”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甘肃日报社。


第七条“甘肃好品牌”组委会办公室为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导、推动“甘肃好品牌”培育、创建工作;制(修)订《“甘肃好品牌”评价管理办法》,并提交组委会审议;根据组委会的安排,发布每届“甘肃好品牌”评价工作开展的时间及要求;对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确保依规运作和评价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推荐征集条件


第八条申报“甘肃好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条件:


(一)申报企业(单位)是指依法在甘肃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民政部门登记,在甘肃省设立并合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严格遵守市场规范,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无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扭曲市场机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声誉。


(四)严格遵守国家《合同法》,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无合同欺诈、商标侵权、不良信贷等行为,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无逃、偷、漏税行为。建立先进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注重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教育培训,按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融洽,无影响大的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感恩回报社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评价体系


第九条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公众评价、专家评价、主管单位评价、现场评价。


第十条评价各项指标权重:公众评价占10%,包括社会公众投票、网络渠道投票等;专家评价占50%,包括各行业专家、品牌管理专家、质量专家等对企业的专业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占30%,包括各企业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的评价;现场评价占10%,包括组委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或抽查。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甘肃好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告,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甘肃好品牌征集活动申报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并经协会组织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候选企业和产品品牌名单,在全省各大媒体进行公示,并全程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组委会办公室按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组委会审议,经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消费者意见,由组委会办公室将征询结果报请组委会确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对确认的“甘肃好品牌”,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并予以授牌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甘肃好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照管理办法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已经获得“甘肃好品牌”的企业或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因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等,组委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或产品的“甘肃好品牌”称号。


第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甘肃好品牌”称号的,除撤销其“甘肃好品牌”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甘肃好品牌”申请。


第十九条参与“甘肃好品牌”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七章 培育辅导


第二十条通过“甘肃好品牌”标准要求且具良好成长性的企业,经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选通过,给予跟踪辅导培育。


第二十一条“甘肃好品牌”评价专家在对企业进行评审时,须对企业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使企业持续提升自身的品牌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甘肃好品牌”的企业要发挥样板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带动其他企业提升品牌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权属组委会全体会议,解释权归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