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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担保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担保人怎么样查证)

恶意转移财产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那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怎样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



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付忻律师解答: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付忻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1、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2、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3、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专职律师,三年法律工作经验,熟悉各类案件,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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