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网络现金红包是否应缴纳个税(企业发放红包个人所得税)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缴纳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明确。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个税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以下情现金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现金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网络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应),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网络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红包用券、是否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发放包,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缴纳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个税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公告同时明确,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应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调是否整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税负没有变化。


此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包发放括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企业费返还收入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