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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3%简易计税,建筑服务3%简易计税不能抵扣的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以下六种情况的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具体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3%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依不能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7]58号


5、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项目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6、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建筑018年第42号


二、简易计税方法公式(差额计税):


应纳增抵扣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三、预缴及申报增值税:计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简易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四、举例:


机构所在地为甲省A市的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在乙省B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5服务0,000元,该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


该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350,000(1 3%)3%=10,194.17元


该企业应在A市申报增值税=350,000(1 3%)3%=10,194.17元,在B市预缴增值税10,194.17元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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