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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更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非药品类
易制企业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应急厅〔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吗险化学品经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生产备案证明、经营备案证明进行了重新设计,增加了二维码等功能。现将更新后的式样、印制要求(见附件1、2)印发给你们,新版许可证与备案证明于2021年1月31日启用,此前申领的,可以继续使用旧版许可证,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许可证。
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与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或危化监管二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徐一星、程强,010-64466280、010-64464262)。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与印制要求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备案证明、经营备案证 明式样与印制要求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与印制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吗式样
(一)正本
(二)副本
(三)副本封皮式样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印制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设有正本和副本,副本可配套封皮。正本、副本和副本封皮有关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规格
正本尺寸为:297mm(高)420mm(宽)。
副本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
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
(二)许可证内容
1.正本、副本。
(1)国徽图案。
(2)防伪边框,使用多重扭锁线技术制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及英文字母“MEM”构成的浮雕版画底纹。
(4)正本、副本边框右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
(5)正本左下角、副本左上角“MEM”字样。
(6)副本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字样下方印有“(副本)”字样。
2.许可证副本封皮。
国徽图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
(三)许可证印刷要求
1.正本、副本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字样为金色,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使用电化铝烫金印制。
2.正本、副本国徽中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金为大赤金,用电化铝烫金印制并作凹凸效果,国徽图案中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用电化铝烫金印制并作凹凸效果。
3.正本、副本中“MEM”字母使用日光变色油墨印制,边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字体为思源黑体),使用专色油墨印制。
4.正本、副本纸张质量应符合《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第 1 部分:防伪纸》(GB/T 22467.1-2008),采用157g/m2专用“WXHXPJYXKZ”字样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满版拼音字母,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拼音缩写。正本、副本按规定裁切,尺寸允差≤0.5mm。
5.副本封皮使用0.7mm 的优质仿皮人造革(附带水刺布),颜色为棕色,内层使用0.18mm棕色和透明塑料膜,中间夹层采用2.5mm高密度纸板生产经营和0.1mm白色泡沫板。国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用电化铝凹烫印制。
附件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备案证明、经营备案证明式样与印制要求》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一)正本
(二)副本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一)正本
(二)副本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式样
(一)正本
(二)副本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式样
(一)正本
(二)副本
五、副本封皮式样
六、印制要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好办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均设有正本和副本,副本可配套封皮。正本、副本和副本封皮有关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规格
正本尺寸为:297mm(高)420mm(宽)。
副本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
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
(二)许可证内容
1.正本、副本。
(1)国徽图案。
(2)防伪边框,使用多重扭锁线技术制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及英文字母“MEM”构成的浮雕版画底纹。
(4)正本、副本边框右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
(5)正本左下角、副本左上角“MEM”字样。
(6)副本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字样下方印有“(副本)”字样。
2.封皮。
国徽图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副本)”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
(三)印刷要求
1.正本、副本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企业品生产许可证”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生产经营证”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字样为金色,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使用电化铝烫金印制。
2.正本、副本国徽中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金为大赤金,用电化铝烫金印制并作凹凸效果,国徽图案中圆环内之底好办子及垂绶为红色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用电化铝烫金印制并作凹凸效果。
3.正本、副本中“MEM”字母使用日光变色油墨印制,边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字体为思源黑体),使用专色油墨印制。
4.正本、副本纸张质量应符合《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第 1 部分:防伪纸》(GB/T 22467.1-2008),采用157g/m2专用 “FYPLYZDHXP”字样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满版拼音字母,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拼音缩写。正本、副本按规定裁切,尺寸允差≤0.5mm。
5.副本封皮使用0.7mm的优质仿皮人造革(附带水刺布),颜色为棕色,内层使用 0.18mm棕色和透明塑料膜,中间夹层采用2.5mm高密度纸板和0.1mm白色泡沫板。国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副本)”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字样用电化铝凹烫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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