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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哪里可以查看不动产登记簿(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是原房管局吗)


一、什么是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土地、房产、林地、森林、林木、草原、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归属登记,统一整合到一个机构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为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


三、为什么要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部门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中一项十分重要内容。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二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简政提效,方便群众的新要求。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不同部门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最大程度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合并证照,减少收费、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总之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避免由不同部门分别登记产生的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机构重叠、资源浪费、行政成本高,不利于群众及企业办事、引发交易风险等问题。


四、不动产登记职责哪个部门行使,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哪个部门?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国土部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土资源部内设不动产登记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地要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将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完整地整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健全的标准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机构既包括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等行政单位,也包括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具体经办机构。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的“三定”都要明确并落实,并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上下衔接,工作顺畅。


六、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首次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以及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注销登记。


七、不动产权利类型主要有哪些?


1.集体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5.宅基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9.土地承包经营权。10.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11.林地使用权。12.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以及草原、海域、海岛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


八、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原则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除一些法定的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均需当事人共同申请,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予、抵押等,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将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


九、怎样申请登记和撤回申请登记?


申请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分支机构就近现场申请登记。由于不动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比较大,登记申请人亲自到现场申请登记便于登记机构准确了解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当然,由于特殊情况也可代理申请登记,但有关委托代理手续要齐全。


登记申请的撤回。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十、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由登记机构制作,登记申请人填写,一般内容应包括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坐落。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申请登记的登记种类,权利类型、登记事项不同,所需材料有所不同,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可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索取办事指南或索取所需材料清单。


十一、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交以往的产权证书有何变化?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前的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统一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以权利类型区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及林木所有权等。以往以房产、土地抵押所办理的其他项权利证明书统一名称为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原发放的土地、房屋、林权等各类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不动产权利人更换证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不动产权利变动时或在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地址变更需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哪些人和机构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四、不动产登记拒绝“神证明”


人民群众在办事时,有些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五花八门的“神证明”。作为简政放权改革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其核心是便民利民,减轻办事群众负担,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明确指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不能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不动产登记在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材料、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制度设计上为民着想的深刻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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