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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加工发票税率(混凝土开票税率是多少)

用大数据“挖”出混凝土中的偷税证据


在被查企业账证资料大量缺失且不配加工合调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找数据挖事实”,抓住企业生产设备中真实记载的工艺配比数据,准确查清了企业以不记和少记收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刚柔并济的处理,得到企业认可和遵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在短时间内成功查处了一起“扫黑除恶”涉税案件,显示了深挖大数据的价值。


让数据说话,选准检查方向


前不久,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扫黑除恶”涉税举报线索,被要求尽快查清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涉税问题。


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按照规定程序展开检查工作。通过分析征管数据,专案组是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加工和销售,生产正常。上级转交信息显示,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有“黑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


专案组调取A公司2015年~2018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同步从“金三”系统里调取其税收申报数据,深入比对分析有关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被查期间的账证大量缺失,财务数据失真。


根据检查预案,专案组迅速约谈该企业财务人员,指出账簿中的明显错误,但得到的是对方的各开票种搪塞:“这些单据都是公司老总给的,他给了我们就做账了”“可能财务处理不规范,但都及时申报混凝土纳税了”“加工由于时间久远,有关单据找不到了”是……


鉴于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采取“找数据挖事实”的方法,转而到购买使用该企业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实地调查,逐一查对该企业的有关销售数据。


探数据背后,揭示违法事实


专案组研判,第一步必须初步确定A公司的年产量、平均销售价格和资金状况,这些需要对海量数据科学分析。通过梳理比对有关涉税信息,专案组发现,A公司的进销货物数额存在巨大差异。


为尽快找到导致有关差异的原因,取得充足证据,专案组一方面与地方建筑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另一方税率面在人民银行的配合下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情况作摸底调查,通过多维度获取、筛选、比对有关涉税数据,逐渐还原A公司的偷税事实。


从供电部门获取A公司3年的实际用电量,比对判断A公司的生产量;根据A公司的账簿统计销售数据和电子底账系统开票数据,参照同行业同期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确定A公司的平均销售价格;到建筑管理单位摸排60多个使用A公司混凝土的建筑项目数据,确定该公司的有关销售对象和销售数据;通过“天眼查”软件查找有关建筑项目涉及的外地企业基本信息,通过“金三”系统核实当地有关企业基本信息;从金融机构核实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资金流动情况……经过一系列数据调查和分析,专案组基本确定:A公司采用不计收入或少计收入的方式偷税,且数额不小。


挖数据价值,取得关键突破


下一步,专案组认为需要做的是巩固数据分析的成果,将初步判断转化成“铁的证据”,让企业心服口服。但面对已取得数据作为办案依据尚不够充分、全面摸排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的局面,专案组混凝土对于下一步检查具体如何进行一度陷入困境。“一定还有更精准的数据可以利用,找到它就能实现突破”,经过多次发票研讨,专案组一致认为:在无法获得企业“账外账”、涉案人员不说实情的情况下,找到企业混凝土生产工艺中的水泥配比是关键,这个配比一定是电脑操作完成,原始而真实,找到企业产品制作台中的这个数据,就能打通检查的堵点。


于是,专案组了解A公司生产设备的品牌和型号,确认设备无拆解、重置等影响数据的情况,之后立即前往某重工技术驻安徽服务部寻求技术帮助。该技术服务部日常维护所售重工设备。说明办案的重要性后,该技术服务部工作人员配合专案组调查取证工作,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情况下,协助检查人员依法导出和拷贝了A公司的混凝土搅拌台生产数据,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经确认将有关数据固定、带回。


43224条数据显示:2016年~2018年,A公司向56户企业和个人供货,涉及施工项目75个,其中加工混凝土数量、配比标号、浇筑方式、发货方等均有记载。


作数据比对,固定作案证据


实现这一取证发票的关键突破后,专案组兵分多路开展数据核实工作。


梳理A公司的搅拌台产品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数据,将这些数据与A公司的销售明细账数据比对,检查人员找出了A公司的未申报数据。之后,检查人员采取“外调 函调”方式逐一核实了22户企税率业的购买情况,将所采集证据材料与A公司产品制作台中记载的搅拌台数据进一步多少核实确认;对本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的购买情况,也逐一进行了采集比对核实。


历经一个多月,专案组查明A公司2015年~2018年共少计收入2.66亿元。核对完专案组的稽查底稿数据,A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都表示完全认可。专案组将此案定性为偷税,由于涉及数额较大,经淮南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定A公司在2015年~2018年期间采取少计、不计收入方式少缴税费合计1167.64万元,定性为偷税,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处以罚款564开票.52万元。


发送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专案组收到A公司申请书,表示对处理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到A公司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所述属实,报经该局审理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允许A公司先期补缴税款,后按月分批缴纳多少罚款及滞纳金。之后,A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计划,目前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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